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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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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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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1  

【导读】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_________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2、被申请人承当全部的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的原因,与申请人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_________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被申请人承当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的原因,与申请人约定_______,直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依旧不能履行约定。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_________号小型轿车。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__________元现金作为担保。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车辆停放其住所〔__________〕车库;  2、申请人将提供价值约_________万元的______车一辆进行担保。

 

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2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某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  申请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3 

 

 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某某某某某某19某某0506某某某某,住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146号某某阁C栋1802房  被申请人:某某某某集团(某某省)分公司  住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南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车档)、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某某某某某某某号“沃尔沃”轿车一部(颜色:银色、型号:某某某某、出厂日期:200某年某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某某某诉被申请人某某某某集团(某某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0某)某法民一初字第某某某某号】并定于200某年某月某日14:45在贵院第某法庭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申请人日前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获知,另有一辆车牌号为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沃尔沃”轿车一部(颜色:银色、型号:某某某某、出厂日期:200某年某月)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为防止被申请人再将该车过户转移以逃避贵院即将做出判决的执行,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沃尔沃”轿车。车辆进行查封(车档)、扣押,请予批准。  此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某某某  年月日  附:1、有关证据材料某份;  2、担保书某份。

 

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4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可供查封的财产线索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某某路某某号房屋。此致某某市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5  异议人: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诉ddd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12345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对12345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当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

 

车辆,房产,公司财产,银行,夫妻共同财产,举措货品,

 

证据保全,扣押,冻结,查封

 

扣车扣证缴纳保证金备用金罚款滞纳金,利息百分30%

 

肇事欺诈逃逸此普通逃逸,更加性质恶劣

 

对罪行抗拒不悔改,无悔罪表现,三倍处罚,滞纳金3倍!对受害人造成多次重复伤害!

 

对罪行抗拒不悔改,无悔罪表现,三倍处罚,滞纳金3倍!对受害人造成多次重复伤害!精神损害按照天数计算次数500次精神损害赔偿

继续治疗预付,评残,扣车扣证证据保全车辆财产保全冻结车辆制约一切措施,写检讨书,谅解书,故意伤害认定,看监控,问题修理厂,收集证据

 

遇到交通事故有哪些处理方法

2021-05-20 09:54

交通事故

1755人浏览

 

李政律师

广东正派律师事务所

咨询我

律师解答:

遇到交通事故这样处理:

1、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存证据、抢救伤员;

2,向交通警察报警;

3、在确保区安全的情况下,将车辆转移到不影响交通的位置上并树立危险标志;

4、撤离现场,等待交通警察来处理后续事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经常导致交通肇事案件无法侦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该行为也是交通肇事犯罪中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不同的情形,并且在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笔者将在下面的论述中详细讨论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问题。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学界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确切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法律设置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负有义务的角度来说,“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对于被害人或受损的财物作必要的救治或处理的义务,未按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而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综合上述各方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应当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上述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发生事故后的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抢救伤者等措施上升为法定义务,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属于作为行为,因为其存在明显的逃跑行为,但实质上逃逸行为是不履行救助义务,不履行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并听候处理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逃逸行为仅是其作为行为的表象特征或表现形式,在其背后的行为实质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法定加重情节的原因

 

    1、从主观上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反映了行为人较为恶劣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陷入危险状态,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都产生了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心理态度及逃逸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道德风俗,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应该加重处罚。

 

    2、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及财产等抢救工作无法及时迅速进行,结果往往使得本来可以挽救、避免的严重后果因此得以发生,使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无法准确认定,因而给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产生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麻烦与争议。

 

    (三)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下,仅仅依据1人重伤的结果是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但在同时具有“造成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和“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三个情节的情况下,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了。因此,此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完全依照行为所引起的严重后果来认定,肇事后是否具有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成立与否的重要构成要件。因此,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除了具有量刑意义外,还被赋予了定罪情节的意义,但当“交通肇事后逃逸”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此时的逃逸情节就不能被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故对肇事者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无法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也是事先无法预料的。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客观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原因很简单,“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情节加重犯,当属于“加重犯”的一种,是和基本犯相对应的。因此,必须在行为符合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由刑法加重其刑罚。如果认为不论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就可以以“交通肇事逃逸”为由,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和第一个罪刑阶段相比较,是不符合罪刑一致原则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可以作为定罪情节使用。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1)停车义务;(2)保护现场;(3)抢救伤者和财产;(4)报警;(5)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1)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2)五项行政义务;(3)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径直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后,途中因害怕被加重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或打电话报警的,或者电话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逃逸。(2)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系为抢救伤员,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如果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3)肇事者逃离现场后,让他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逃逸行为,同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此行为比一般逃逸行为危害性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但如果肇事者事故后让他人顶替,但本人未离开事故现场,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有意识的行为是行为人在对客观事实明知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意识的选择活动。从前面的分析可知,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抢救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行为人对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客观事实缺乏主观的认识,那么行为人的动机就无从谈起,无疑,这种客观行为将因为行为人认识内容的缺失而难以成为加重责难的理由,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过失犯罪中最重要的是没有回避该结果,没有采取回避结果的手段”,而“对结果的认识、预见,结果的回避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综上,笔者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性质及如何认定三方面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能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认定有所裨益。